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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47條,非法走私、販賣、運輸、製造咖啡因,無論數量多少,屬刑事罪行。按刑法第347條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,涉及「數量大」(200公斤咖啡因以上)者最高刑罰為死刑,涉及「數量較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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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」(50公斤以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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價格但不滿200公斤咖啡因)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刑法第348條把非法持有「數量大」或「數量較大」的咖啡因列為可判處監禁的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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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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